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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消费者权益遭侵犯,知道打官司,却不知道怎么打;或是告错对象、或是依据有误等。这里有一则典型案件,法官进行分析说明。 案情:某单位组织外出旅游,甲旅游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并负责租用乙汽车公司的客车,由乙公司的司机驾驶。在行驶中,客车发生意外,导致该单位齐先生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发后,单位为齐先生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 第一次维权 齐先生以其所在单位与被告甲旅游公司订有旅游合同,该公司在组织旅游期间造成其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赔偿。 法院认为:齐先生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裁定驳回了齐先生的起诉。 第二次维权 齐先生所在单位起诉,要求甲旅游公司赔偿齐先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仅判决甲旅游公司赔偿该单位垫付的医药费部分,以其他损失不属于单位的实际损失为由,判决驳回了其他诉求。至于单位代齐先生主张的误工损失等,属于受害人个人损失,应由个人依侵权关系另诉解决,甲公司无需向该单位赔偿。 第三次维权 齐先生以甲旅游公司及乙汽车公司为共同被告,再次起诉,主张医疗费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法院判决乙汽车公司赔偿齐先生合理损失部分共计86000余元,甲旅游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法理:齐先生是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损失,属于侵权领域,故齐先生与被告乙汽车公司之间构成侵权关系。齐先生主张侵权损失赔偿,作为侵权人的乙公司应赔偿其实际发生的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单位已报销医疗费,不再重复赔偿。甲公司不是侵权行为人,其租用乙公司证照齐全的车辆也尽到了审查义务,故不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出处: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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