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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上午,车主王先生在缴纳4月份养路费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今后只要在每月10前缴纳都不算超期,不再执行过去当月3日前必须按时缴费的规定。昨日记者获悉,我市征收公路养路费从本月起执行新规定,不仅缴费时间有所放宽,而且滞纳金征收标准也有所降低。 市交通规费征稽处负责人称,新的养路费缴费时间调整为,在用车辆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以预缴以后月份的养路费。每月10日前未按规定缴纳当月养路费的,从当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对未按期缴纳养路费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费额的千分之五(过去的标准是百分之一)。 有关部门下文称,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原因形成欠缴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省级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为保证车辆有序竞争和车辆养路费负担基本均衡,从今年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 出处:周口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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