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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首次表态:家用轿车应受“消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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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0日 11:32 作者:焦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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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明确表态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近日,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法》予以调整”为由,驳回四川省成都市消费者朱先生依据《消法》向汽车经营者提起的诉讼请求。多起家用轿车维权案的败诉,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是否应受《消法》调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背景:投诉汽车销售欺诈二审败诉

  朱先生于2004年12月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小轿车。此后,朱先生意外地发现,该车保养凭证中的“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载明的用户竟是张某的名字,并有张某对该车进行过保养的记录。经调查,朱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04年9月以3.5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张某已将该车开了2000公里,并在该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过一次走合保养。

  2005年8月,朱先生以购车受骗为由起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将受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所购车辆退还该公司,退回车款并赔偿朱先生购车款一倍的损失。

  法官:车属奢侈消费《消法》不保护

  审理朱先生诉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案的一审法官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个人的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有所不同。但法律调整的应当是社会的普遍关系,在于整体调整而非个别调整。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将适用范围和对象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因此,朱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就汽车买卖发生纠纷,其权利义务应根据合同确认,适用《合同法》。

  消协:家用轿车属《消法》调整范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 中消协认为,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者地位,这并不完全是由于双方经济实力悬殊造成的,个体消费者即使再有钱,但因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市场信息采集、分析不足,仍难以与经营者进行公平的博弈。

  中消协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就《消法》的有关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减少各方面认识上的偏差。

  同时,中消协还呼吁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出台相关的规章、办法,细化《消法》的有关规定,增强《消法》的可操作性,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律师:富人也有作为消费者的权利

  记者还采访了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的周天喜律师,周律师向记者表示,朱先生购买小轿车的行为是消费者的个人生活消费行为,该车没有进入生产领域是显而易见的,符合《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该案一、二审法官的判决无异于剥夺了富人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将本应属于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的奢侈消费独立出来是错误的。凡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均应受《消法》的调整,《消法》并没有区分其所规定的生活消费是否为奢侈的。周律师还说,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流通领域的商品在流转的过程中要交增值税,且要抵扣进项税额,而进入最终消费领域的商品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朱先生购买小轿车的行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发票,他也找不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地方,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朱先生购买的汽车进入了最终消费领域,理应受《消法》的调整。

  自《消法》实施至今,历经数次有关消费行为的大讨论,如:知假买假受不受《消法》保护,商品房是不是商品,教育、医疗适不适用《消法》等。近年来,更出现了汽车、旅游消费是否属于奢侈消费,而不属于生活必需消费行为,其权益是否不受《消法》保护的争议。希望此次关于汽车是否受《消法》保护的讨论能够有个符合广大消费者利益的结论。

  相关链接

  一、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汽车属于《消法》调整范围。

  《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法》中的生活消费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排除了生产消费。生产消费实际上还是属于生产过程本身。

  由于商品和服务存在着复杂多样性,国内外很少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对生活消费与生产消费作出界定。因此,《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一是看商品和服务是否经过流通过程,是否通过购买者或他人付费获得;二是看这种消费行为是否为了满足生活需要。就购买、使用汽车的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二、生活消费品不等于生活必需品,不能以汽车消费是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除在《消法》保护之外。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消费品的内容在逐步升级,从最初人人渴望的老四件: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到后来的新四件:洗衣机、电视机、电冰箱、收录机,再到如今的商品房、汽车、旅游、保险等新兴消费领域的出现,各种原本昂贵、可望不可及的消费品进入了寻常百姓家,汽车已成为大众生活消费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步入购车者的行列,这说明对于生活消费不能以静止的眼光看待,更不能以现阶段汽车消费属于奢侈消费为由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外,商品的种类、价格不是衡量其是否是生活消费的判定标准。

  三、汽车等大宗消费品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同样适用《消法》。

  《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加倍赔偿,是对欺诈者的惩罚性条款,且并未限制适用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幅度。

出处: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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