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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手惨遭“两连撞”身亡 第一撞被撞成轻伤第二撞被撞身亡离奇车祸引出两起官司保险公司也成被告 海马轿车和摩托车在204国道胶州段追尾,正当双方驾驶员为谁的责任争执时,一辆轿车突然冲来,将已受伤的摩托车驾驶员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第二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轿车当场逃逸,至今没被抓获。胶州法院审理后,判决第一起交通事故车主张先生承担40%赔偿责任。 “我赔了受害人家属9万多元,可保险公司拒绝赔我。”保了各种险的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市南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9.6万余元。 交警 第二次事故撞出致命伤 市交警支队法医鉴定认为,摩托车驾驶员李师傅小腿皮肤挫拆伤损伤轻微,是第一交通事故中摔倒形成,不是致命伤。第二次交通事故撞击后背造成的严重多发性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胶州交警大队随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海马车驾驶员驾车未保证安全是引发第一次事故的原因,承担第一次事故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轿车当事人是引发第二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胶州法院 张先生承担40%责任 2005年11月10日,胶州市法院审理李师傅的死亡赔偿案,认为第一起交通事故的车主张先生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先生随后按照判决,赔偿李师傅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万余元。 “我的轿车是有保险的。”张先生称,他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保险公司 我们只赔第一次事故 “我找保险公司赔偿时,对方称只赔我一半。”随后,张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市南法院。 保险公司在法院审理此案时辩称,造成李师傅死亡是第二次撞击导致,与司机驾车第一次肇事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只应对车辆第一次出险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次撞击与被告赔偿责任没有关系。“导致受害人死亡是第二次事故,这时保险车辆已处于停止状态。”保险公司认为他们不该对李师傅的死亡赔偿,这个责任应该由导致李师傅死亡的人来承担。 保险公司 应该赔偿 市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被告的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没有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保险金9.6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昨天,保险公司决定不再上诉,赔偿张先生的损失。 出处: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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