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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依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分别在2006年12月28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记录"等制度的通知》(宁维管[2006]34号),2007年8月3日下发《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核定和机动车维修记录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宁维管[2007]21号)等文件,同时,我们分别在2007年3月31日、4与1日在南京黄埔汽车修理厂和大明路从业人员培训中心,召开“关于进一步落实《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会议,会上对整个行业执行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结算清单三项制度及竣工出厂检验和竣工出厂合格签发制度(以下简称“3+2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步落实提出要求。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处依据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市汽车维修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接待大厅公示经营范围和收费项目、三项制度统一格式文本;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三项制度;是否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时进行竣工检验并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按规定建立配件使用更换登记台帐等。通过检查,促进了企业“3+2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了企业的服务质量。 在检查中发现,大部分维修企业在维修经营活动中,积极贯彻落实汽车维修的有关法规要求,认真执行三项制度,规范使用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记录、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统一格式文本,并按照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汽车维修企业竣工出厂车辆质量监督检验送检及合格证签发工作。执行3+2制度较好的企业:1、南京新港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2、南京黄浦汽车修理厂,3、南京南汽物流汽车维修中心,4、南京中北集团城东汽车修理厂,5、南京宝铁龙起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南京宁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7、江苏金泰天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8、南京宁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9、南京兴平汽车修理厂,10、南京友谊华联汽车修理厂有限公司等。 检查中,我们也发现有少数企业执行不到位,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记录》发放和《机动车维修记录》领用手册的登记。 (2)未按规定使用统一格式的结算清单,对收费项目分项收取。 (3)未按规定使用省厅运管局统一格式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 (4)未按规定实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且不按规定签发竣工出厂合格证。 (5)不按规定公示经营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6)不按规定进行汽车维修企业非营运车辆竣工出厂质量监督送检工作; (7)不按规定建立配件使用更换登记台帐。 我们开具“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签订承诺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但是,还有部分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整改,未按照规定执行3+2制度,有:1、南京自力汽车修理有限公司,2,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运输有限公司,3、南京冠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建邺区南京驰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5、南京万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白下区南京驰强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7、南京雅典汽车维修有限公司,8、南京智联汽车维修技术有限公司等。 另外,在通江路的某大众品牌4S店,312国道旁某广州本田4S店也因不按规定执行“3+2”制度,被我处执法人员查处,并责令整改. 2008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7号令”和“省维条’’的规定,在行业中继续营造“处处守信、事事便利、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行业氛围,市维管处将结合“3+2”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开展,对限期未整改的企业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按照《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一个月以下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不守法规、不讲诚信的违规经营企业,我们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典型的向社会公布、曝光,提高企业的违规经营成本;对已获得信誉等级的企业,按照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作降级处理或者取消其信誉等级;对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二OO八年三月八日 出处: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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