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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蒋女士到我处反映,称其车于7月28日在某4s店进行定期保养,在对自动变速箱深化保养过程中,由于维修工的疏忽,在更换自动变速箱油时,前后没有仔细检查,造成变速箱油未加满。蒋女士的车在变速箱缺油的情况下,行驶了2天,之间开车明显感觉到车子有问题,提速很困难,便于7月31日再次将车送到某4s店检查,维修工王某检查后发现变速箱缺油,又加了4瓶油。蒋女士表示,某4s店这种疏忽的行为是一种对客户不负责任的态度,她要求4s店对其进行赔偿,并对变速箱的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提供保障。 维管处执法人员根据蒋女士提供的情况和书面报告、结算清单到某4s店进行详细调查,证实了蒋女士投诉的情况符合事实。同时,也发现了该4s店在维修过程中,未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蒋女士发放《机动车维修记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执法人员将本项规定告知该4s店负责人,他们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对蒋女士进行赔偿。 2007年8月7日,蒋女士和某4s店负责人在维管处执法人员的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签订了协议,该4s店赔偿蒋女士1000元工时费券,并对变速箱提供壹万公里的质保,蒋女士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出处: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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