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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司机在维修厂内将正在车下维修的师傅压伤了,客车公司认为这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畴,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为此,客车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9月21日,苏州吴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5年3月22日上午9时许,原告陆某驾驶金龙客车至苏州进口汽车维修中心进行维修,因该车挡住其他车辆进出,维修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其挪车,陆某在未查看车下是否有人的情况下就开动车辆,致使车左前轮压住正在车下为该车维修的工作人员姜师傅,造成姜师傅脾脏破裂后被切除,构成8级伤残。2005年11月,沧浪法院对姜师傅诉客车所在的公司、陆某、苏州某汽车维修中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客车公司向姜师傅赔付医疗费及伤残费等共计114000元。随后,客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了49900元。但是客车公司认为,公司赔付姜师傅的款项中,属第三者保险范围的金额包括医疗、伤残赔偿金及住院期间的护理、伙食补贴、营养费等费用,合计应为96921.2元,因此保险公司还应赔付47021.2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商业保险合同,而非强制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告可以不予赔偿。后经双方协商,被告进行了通融赔付,并支付了49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驾驶员驾驶金龙客车到修理厂进行维修,原告驾驶员疏于查看车下是否有人就挪动车辆造成车下维修人员受伤,因此该起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期间均符合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规定的情形。而且,该起事故的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范畴,因此该起事故的性质,应认定为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事故,而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原告因该起事故受到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畴。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47021.2元的诉讼请求。 出处: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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