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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人张某今年3月份应聘汉中门一家公司担任保安,每天工作9小时,工资850元。3月底,张某下班骑车回暂住地,由于当时室外正下雨,张某在过十字路口时被一辆白色面包车撞倒在地,可该面包车司机并没有停车,而是迅速逃离了事故现场。
随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他的胳膊和大腿多处骨折。由于没有钱接受治疗,张某妻子便到该单位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可对方不予理睬,最后经过多次交涉,才答应给1000元赔偿,之后的事情便不再过问。该公司人事部的一位刘经理解释,张某一共到公司来上班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当时招聘时双方就约定好,他的身份是“临时工”,不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因此也谈不上支付医药费的问题,更何况他是被面包车撞伤,理应找肇事司机赔偿相应的费用,跟单位没有关系。 对此,劳动仲裁人员指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临时工”说法,而且张某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基本符合了工伤认定的条件,该公司应主动为其申报工伤、给付相应的待遇。 出处: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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