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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范围 (一)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自用或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由贷款人确认的、并与贷款人签订了《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经销商销售的指定品牌国产汽车。 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住身份,在本市有固定的住所; (3)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持有与贷款人指定经销商签订的指定品牌汽车的购买协议或合同; (5)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6)财产共有人应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支付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20%的首付款项; (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80%,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80%; (2)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3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所购车辆价款的70%; (3)以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40%的首期付款,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购车款所购车辆价款的60%。若保证人为银行或保险公司,贷款最高额可放宽至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80%。 (二)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三)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不再调整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当时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利率调整后,贷款人应书面通知借款人。 贷款担保 (一)借款人可以选择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担保方式为汽车消费贷款提供有效担保。 (二)借款人选择以质押方式担保的,可供质押的质押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无记名国库券、在我行各营业网点购买的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存单、可办理核押业务银行的存单和凭证式国库券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债券或债权凭证。银行存单和国库券的担保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债券或债权凭证的担保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60%。 (三)借款人选择以抵押方式担保的,可供抵押的抵押物范围仅限于可设定抵押的产权房或以贷款购买的汽车。 以可设定抵押的产权房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30%的首期款项,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70%。 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50%的首期款项,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50%,同时借款人还必须提供第三方保证作为补充担保,在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变卖或拍卖抵押物所得款项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四)借款人选择以第三方保证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所购车辆价款40%的首期款项,贷款最高额不得超过所购车辆价款的60%。 每个单个自然人的担保限额为5万元。配偶不得作为保证人。 贷款偿还方式 贷款期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实行到期还款,利随本清还款方式;贷款期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应当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目前除上海地区外,北京、重庆、广州、南京、杭州、宁波、苏州、温州等地营业机构均开办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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