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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总局昨天发出通知,明确从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机构设置到位前的过渡期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规定。通知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可继续执行的车购费文件”停止执行,而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不再向纳税人收取《完税证明》工本费。 另据了解,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及其所属征收一所、征收二所、征收三所将正式对外挂牌,交通部门的车购税代征工作同时停止。 据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购车人数的增加,近几年车购税的征收额一直处于增长期。特别是车市异常火爆的2003年,本市征收车辆达36.3万辆,征税额达43.6亿元,同比增长39%,位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广东省。今年1至11月,虽然受车市低迷、消费者持币待购等因素影响,车购税征收额比去年有所下降,但是31.7亿元的征收总额仍然是本市车购税收入仅次于去年的第二个高峰年。 出处: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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