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11月30日发布第24号令,全文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和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速经济结构调整的形势下修订的,是引导外商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措施。对搞好宏观调控,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将发挥积极作用。 新目录在保持我国吸收外资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对原《目录》进行了部分调整,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例如增加和修改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关键件制造、乙二醇生产、汽车电子装置制造、30万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制造、只读类光盘复制等。 二是放宽外资准入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例如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例如删除和修改原有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宽厚板生产、镀锌板生产、废钢加工、氨纶生产、聚酯生产等。 新《目录》施行后,外商投资属于鼓励类的项目,将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24 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附件业已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主任:马 凯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七)专用设备制造业 8.湿地土方及清淤机械制造 9.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制造 10.长距离调水工程的调度系统设备制造 11.特种防汛抢险机械和设备制造 19.公路、港口新型机械设备设计与制造 20.公路桥梁养护、自动检测设备制造 21.公路隧道营运监控、通风、防灾和救助系统设备制造 22.铁路大型施工及养护设备设计与制造 23.园林机械、机具新技术设备制造 24.城市环卫特种设备制造 25.路面铣平、翻修机械设备制造 26.隧道挖掘机、城市地铁暗挖设备制造 27.8万吨/日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水膜处理设备,上流式厌氧流化床设备和其他生物处理废水设备,废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大型耐高温、耐酸袋式除尘器制造,垃圾焚烧处理设备制造 32.井下无轨采、装、运设备,100吨及以上机械传动矿用自卸车,移动式破碎机,30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上斗轮挖掘机,5立方米及以上矿用装载机,全断面巷道掘进机制造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十一)普通机械制造业 1.集装箱生产 2.中小型普通轴承制造 3.50吨以下汽车起重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十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1.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仪制造 2.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制造 3.320马力以下履带式推土机、3立方米以下轮式装载机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部分与工程机械无关的有删节) 出处: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