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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北京一家汽车配件城中非法出售警用设备的湖北农民李红军因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9岁的李红军来自湖北省随州市。从2006年4、5月份起,在海淀区西郊汽配城汽保厅经营汽车装饰的李红军就开始非法销售警灯、警棍等警用装备。2006年11月26日10时许,李红军在其店向前来修车的韩某推荐其销售的警用设备,最后以人民币2720元的价格向韩某销售内藏式车牌照框1个,XXL-09伸缩电警棍1个,6017YPE电警棍1个,顺达牌电警棍1个,拇指铐1个,中安牌瓦斯喷雾器罐1个,腊梅牌远射杀手电击器1把等警用装备。韩某买到这些东西后,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同年11月28日,公安人员来到李红军的店内将其抓获,同时从店内起获了其让他人伪造的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机关车证1个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证1个、警棍6个、警灯15个、“警备”车牌4块、“特别通行”车牌1块、警用皮带1条、警用棉大衣(带二级警司警衔)1件、绿色陆军春秋军装上衣(带上尉军衔)1件等非民用物品。 2007年12月,一审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红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李红军以其并未长期销售警用装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证是他人赠送的,其并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由上诉至一中院,请求从轻处罚。 一中院审理认为,李红军伪造国家机关工作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李红军非法买卖警棍、瓦斯喷雾气罐等警用器械,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应与其所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据了解,对于警用设备的销售,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个人不得仅自经销国家明文规定的专用警用设备。但仍有一些象李红军这样的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暗地进行专用警用设备的买卖。一些人在自已或单位的车上私自装备警用警报等设施,为的是逃避执法检查。一中院法官提醒人们:私自买卖警用设备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情节严重的要负法律责任。现在许多车辆上的警报器、警备牌等设施都没有合法使用证件,应当进行必要清理,加大处罚力度,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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