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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汽车根据其环保水平“戴”上黄色或绿色的标志,环保水平不高的车要限制区域、限制时间通行。这是《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的规定。1日,青岛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这份“草案”,“草案”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后,将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中提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管理制度。给对污染较轻的机动车发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污染较重但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发黄色环保标志,使用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限制区域、时间通行。 “草案”中还规定了车主的义务,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及时维护和保养机动车,保证在用机动车及其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使机动车排气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在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企业维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排气复检。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并当场向驾驶人明示检测结果。被抽测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抽测,不得拒绝。在本市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将被罚款。 出处: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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