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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司机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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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7月12日 14:12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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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2日,李冬驾驶的大货车沿绕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马群出口北侧500米时,因左前轮突然破裂,使得车辆行至路左,与一辆反方向行驶的大客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大货车上乘坐的刘一波和大客车司机姚小飞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很快做出认定:李冬驾驶左前轮轮胎缺损的货车上路,具有安全隐患,是引发事故的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事故中死者刘一波的家属委托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陈波、杨朝江律师一纸诉状将李冬、货车车主及大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玄武法院,索赔近34万元。

  刘一波和妻子是贵州人,早年来到南京打工,就靠回收废旧物品养活3个年幼的孩子和一对老人。刘一波突然离世,给这个本就窘迫的家庭沉重的打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冬受货车车主雇佣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大货车与大客车相撞,致刘一波死亡,因大客车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限额为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刘一波主张的损失没有超出该责任限额,因此应由某保险公司直接向刘一波的家属承担赔付责任。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刘一波家属27万余元。对此,某保险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将商业保险等同为强制险的认定错误;其次,被保车辆在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刘一波家人应向货车司机直接主张权利。

  南京市中级法院接到保险公司的上诉状后,择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出处: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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