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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 7.1 机动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是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7.2 照明和信号装置 7.2.1 汽车及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GB 4785的要求,其他机动车参照GB4785执行。 7.2.2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7.2.3 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及运输用拖拉机,应设置前照灯、后位灯、制动灯、后牌照灯、后反射器和前、后转向信号灯和后位各一个,光色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 7.2.4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车长大于10m的机动车 安装侧反射器,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车必须装有侧反射器。 7.2.5 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7.3 汽车和摩托车应装用分别符合GB 4599和 GB 5948要求的前照灯。 7.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7.4.1 机动车(运输用拖拉机除外)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0.6H~0.8H(H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下同),其水平方向位置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 7.4.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灯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100mm,向右偏不得大于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170mm。 7.4.3 运输用拖拉机装用的前照灯其近光光束的调整,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应为0.5H~0.7H;水平位置要求,允许向右偏移不大于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7.4.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D(标准的附录)。 7.4.5 机动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 7.5 机动车每只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达到表6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表6 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要求 检查项目 车辆类型 | 新注册车 | 在用车 | 一灯制 | 两灯制 | 四灯制1) | 一灯制 | 两灯制 | 四灯制1) | 汽车、无轨电车 | -- | 15000 | 12000 | -- | 12000 | 10000 | 四轮农用运输车 | -- | 10000 | 8000 | -- | 8000 | 6000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8000 | 6000 | -- | 6000 | 5000 | -- | 摩托车 | 10000 | -- | -- | 8000 | -- | -- | 轻便摩托车 | 4000 | -- | -- | 3000 | -- | -- | 运输用拖拉机 | 标定功率>18kW | -- | 8000 | -- | -- | 6000 | -- | 标定功率≤18kW | 60002) | 6000 | -- | 50002) | 5000 | -- | - 采用四灯制的机动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
- 允许手扶拖拉机车组只装用一只前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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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 7.6.1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7.6.2 装有前照灯的机动车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同一辆机动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交叉开亮。 7.6.3 四灯制前照灯并排安装时,装于外侧的一对应为远、近光双光束灯;装于内侧的一对应为远光单光束灯。 7.6.4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灭时能点亮。 7.6.5 空载高为3.0m以上的车辆均应安装示廓灯。 7.6.6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均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7.6.7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7.6.8 汽车及挂车均 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机动车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7.6.9 汽车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 7.6.10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得眩目。 7.6.11 各种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6m的客车及无轨电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7.6.12 机动车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7.6.13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30m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300m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7.7 其他电气设备和仪表 7.7.1 喇叭性能要求 7.7.1.1 机动车(手扶拖拉机车组除外)应设置具有连续发声功能的喇叭,其工作应可靠。 7.7.1.2 机动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90dB(A)~115dB(A)。 7.7.2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能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装设绝缘套管。 7.7.3 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装有水温表或水温报警灯(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电压表、充电指示灯)、燃油表、车速里程表和机油压力表(或油压报警灯)等各种仪表及开关,并应保持灵敏有效。三轮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有机油压力表(或机油压力指示器)、水温表(蒸发式水冷却系统除外)、电流表或充电指示器。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还应装有气压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车速里程表。 7.7.4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完善的客车除外。 7.7.5 无轨电车的电器要求。 7.7.5.1 无轨电车在正常操作下,应能起动平稳、加速均匀。 7.7.5.2 牵引电动机在各种工况下,换向器上的火花等级最大不得超过1.5级,无异响,绝缘性能良好。当周围空气相对湿度在75%~90%时,无轨电车的总绝缘电阻值不小于3MΩ;相对湿度在90%以上时应不小于1MΩ。 7.7.5.3 集电头应动作灵活,当距地面高度在4.2m~6m时,集电器应能正常工作。当集电头脱离触线时,驾驶室应发出音响信号。集电头自由升起的最大高度距地面应不超过7.5m。 集电头与集电杆之间应有耐水电气绝缘,并应有带绝缘子的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设施。 当集电杆与线网两根触线非正常接触时,应能防止短路。 7.7.5.4 线网在标准高度时,集电头对触线网的压力应能在80N~100N范围内调节,行中集电头在触线上滑行不应间生火花;经分、并线器及交叉等时,不应产生严重火花。 8 行驶系 8.1 轮胎要求 8.1.1 轮胎的磨损:轿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挂车轮胎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8.1.2 轮胎胎面不得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8.1.3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的割伤。 8.1.4 同一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应相同,轮胎型号应符合机动车出厂时的规定。 8.1.5 机动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8.1.6 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8.2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8.3 车轮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车不得大于5mm;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得大于3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8mm。 8.4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8.5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8.6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8.7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和裂纹,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 8.8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8.9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拦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9 传动系 9.1 离合器 9.1.1 机动车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拦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 9.1.2 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9.1.3 踏板力应不大于300N(运输用拖拉机不得大于350N),手握力应不大于200N。 9.2 变速器和分动器 9.2.1 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和自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行跳档现象;运行中无异响;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 9.2.2 在变速杆上必须有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容易识别变速器档位伴置的标志。若变速杆上难以布置,则应布置在变速杆附近的易见部位。 9.3 传动轴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9.4 驱动桥 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 10 车身 10.1 车身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10.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覆盖件无开裂和锈蚀。车身和驾驶室在车架上的安装应牢固,不能固车辆振动而引起松动。客车顶部应能承受相当于厂定最大总质量的均布静载荷,但最大试验载荷不得超过10000kg。对于铰接式客车应对主、副车分别按此规定考核,其试验方法以应按GB 11381进行。 10.3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 10.4 汽车驾驶室和乘客舱所用的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 10.5 车门和车窗 10.5.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门锁应牢固可靠。门窗应密封良好,无漏水现象。 10.5.2 采用动力开启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 10.5.3 机动车的门窗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使用的安全玻璃应符合GB 9659的要求。汽车、无轨电车和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钢化玻璃。 10.5.4 机动车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驾驶员座位两侧的窗玻璃不允许张贴遮阳,其他车窗玻璃不允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膜。 10.5.5 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和无轨电车驾驶员门和安全门外,不准在车身左侧开设车门。 10.6 货厢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和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 10.7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1200mm。 10.8 卧铺客车车顶不得设置行李架。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驾时,按每个乘客10kg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 10.9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350mm。 10.10 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设置乘客通道,距通道地板上平面700mm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应不小300mm,700mm以上的通道宽应不小于450mm。通道上设有折叠座椅时,在收起座椅后通道宽应满足上述要求。 10.11 驾驶员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固定可靠。驾驶区各操作机件应布置合理,操作方便,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0.12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和无轨电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应不大于400mm,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车长大于6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不大于430mm。 10.13 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辆均应有挡泥板。 10.14 机动车应设置号牌板(架)。前号牌板(架) 设于车辆前面的中部或右侧(按车辆前进方向),后号牌板(架)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11 安全防护装置 11.1 汽车安全带 11.1.1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椅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 11.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 11.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全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11.2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 11.2.1 机动车(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备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6m的平头客车、无轨电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 11.2.2 机动车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1.5m、宽3m范围内的情况。 11.2.3 车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 11.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1.8m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缓和冲击的功能。 11.3 汽车和无轨电车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车辆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 11.4 风窗玻璃刮水器 11.4.1 机动车的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其刮刷面积应确保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11.4.2 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至初始位置。 11.5 轿车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 11.6 安全出口 11.6.1 车长大于6m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11.6.2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 11.6.2.1 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1250mm,净宽不得小于550mm。 11.6.2.2 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 11.6.2.3 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00mm,不足300mm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 11.6.2.4 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 11.6.2.5 关闭时应能锁止。 11.6.2.6 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红色醒目的标志和使用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0mm。 11.6.3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 11.6.3.1 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3×105 mm2,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面积应不小于4×105 mm2,且能内接一个500mm×700mm的矩形。 11.6.3.2 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专用工具。 11.7 燃油系统的安全保护 11.7.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致固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的漏油现象。 11.7.2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11.7.3 机动车的燃油系统不得用重力或虹吸方法直接向化油器或喷油器供油,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装单缸柴油机的机动车除外。 11.7.4 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不允许对着排气管的开口方向,且应距排气管的出气口端300mm以上,否则应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的加油口和通气口应距裸露的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11.7.5 车长大于6m的客车燃油箱距客车前端面应不小于600mm,距客车后端面应不小于300mm。不允许用户加装油箱。 11.7.6 燃油箱的通气口和加油口不得在有站席和座席的车厢内开口(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 11.8 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 11.9 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应在车身两侧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具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链。 11.10 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及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汽车应装备灭火器,灭火器在车上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11.11 牵引车与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1.11.1 连接装置应坚固耐用。 11.11.2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连接装置的结构应能确保相互牢固的连接。 11.11.3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车辆在行驶中因振动和冲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11.12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20或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载客汽车前后都应设置保险杠,载货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设置前保险杠。 11.13 汽车和挂车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 11.13.1 总质量大于3.5t的载货汽车和挂车两侧必须装备侧面防护装置,但本身结构已以防止行人和骑车人等卷入的汽车和挂车除外。 11.13.2 除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汽车及挂车,空载状态下其车身或无车身底盘总成的后端离地间隙大于700mm时,必须装备能有效防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从车辆后下方嵌入的防护装置。 11.14 载货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车厢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mm-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载质量1t以下的载货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除外)。 11.15 无驾驶室的农用运输车车厢前部应安装安全架,其 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800mm-1000mm。 11.16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前排座椅的后方应安装安全架。 11.17 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主车的客座应设座垫、扶手(或拉带)和脚蹬。 11.18 运输用拖拉机应对需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安全事项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10396的要求。 11.19 农用运输车和运输用拖拉机的传动皮带、风扇、起动爪和动力输出轴等外露旋转件应加防护罩,并应符合GB10395.1的要求。 12 特种车的附加要求 12.1 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 3181要求的 R 03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连续调频调”。 12.2 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左、右侧及车后正中应喷红色“十”字,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慢速双音转换调”。 12.3 工程救险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GB/T 3181 要求的Y 07中黄色,标志灯具为黄色回转式,警报器音调为“单音断鸣调”,其车身两侧应喷“工程救险”字样。 12.4 警车的车身颜色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安装固定式警灯,警报器音调为“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 12.5 特殊车设置的警报器音调声压应在110dB(A)-115dB(A)之间。其他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警报器和标志灯。 13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13.1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761.1-14761.7的要求。 13.2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4621的要求。 14 机动车噪声控制 14.1 客车车内噪声级应不大于其检验方法按GB 1496执行。 14.2 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不大于90dB(A),其检验方法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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