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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三)
关键字:安全运行条件,华夏,汽车,汽车网
2004年11月11日 12:18 出处: 作者:

表2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
m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
m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20

≤19

2.5

其他总质量≤4.5t的汽车

50

≤22

≤21

2.51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30

≤10

≤9

3.0

四轮农用运输车

30

≤9

≤8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20

≤5

≤4.5

2.3

两轮摩托车

30

≤7

--

边三轮摩托车

30

≤8

2.5

正三轮摩托车

30

≤7.5

2.3

轻便摩托车

20

≤4

--

轮式拖拉机车组

20

≤6.5

≤6.0

3.0

手扶变型运输机

20

≤6.5

2.3

1)对总质量大于3.5t并小于等于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6.14.1.2 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汽车、汽车列车和无轨电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动时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3的要求,单车制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列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对空载检验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表3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FMDD:

    ----------------(1)
    式中:FMDD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度,m/s2;

    V0 ----制动初速度,km/h;

    VB ----0.8V0 车辆的速度,km/h;

    Ve ----0.1V0车辆的速度,km/h;

    Sb ----在速度V0和VB之间车辆驶过的距离m;

    Se ----在速度V0和 Ve之间车辆驶过的距离m;。

    制动协调时间:是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车辆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表3规定的车辆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表5所规定的制动力)75%时所需的时间。

    表3 制动减速度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

km/h

满戴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制动稳定性要求车辆任何部位不得超出的试车道宽度
m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5.9

≥6.2

2.5

其他总≤4.5t的汽车

50

≥5.4

≥5.8

2.51)

其他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

50

≥5.0

≥5.4

3.0

1)对总质量大于3.5t并小于等于4.5t的汽车试车道宽度为3m。

    6.14.1.3 进行制动性能检验时的制动踏板力或制动气压应符合以下要求:

    a.满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额定工作气压;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 ≤500N;

    其他车辆 ≤700N。
    b.空载检验时

    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 ≤600kPa;

    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 ≤400N;

    其他车辆 ≤450N。

    c.两轮、边三轮摩托车的轻便摩托车检验时,踏板力应不大于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

    d.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和运输用拖拉机检验时,踏板力应不大于600N。

    6.14.1.4 汽车、汽车列车和无轨电车路试行车制动性能若符合6.14.1.1或6.14.1.2,即为合格。

    6.14.2 应急制动性能检验

    汽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按表4所列初速度进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测量从应急制动操纵始点至车辆停住时的制动距离,应急制性能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初速度km/h

制动距离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s2

允许操纵力不大于,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的载客汽车

50

≤38

≥2.9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30

≤18

≥2.5

600

700

其他汽车

30

≤20

≥2.2

600

700

    6.14.3 驻车制性能检验

    在空载状态下,驻车制装置应能保证车辆的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坡道上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时操纵力按6.4.2规定。

    6.15 台试检验制动性能

    6.15.1 行车制动性能检验

    6.15.1.1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动力有质疑时,可用表5规定的满载检验制动力要求进行检验。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前、后轴制动力应符合表5的要求,测试时只允许乘坐一名驾驶员。

    检验时制踏板力或制动气压按6.14.1.3的规定。

    表5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载

满载

前轴

后轴

汽车、汽车列车、无轨电车和农用运输车

≥60

≥50

≥601)

--

三轮农用运输车

--

--

--

≥601)

摩托车

--

--

≥60

≥50

轻便摩托车

--

--

≥55

≥50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5.1.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左右轮制动力差与该轴左右轮中制力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不得大于24%。

    6.15.1.3 汽车和无轨电车的单车制动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6S,汽车列车的协调时间应不大于0.8S。

    6.15.1.4 汽车和无轨电车车轮阻滞力要求: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5%。

    6.15.2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

    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20%;对总质量为整备1.2质量倍以下的车辆比值为15%。

    6.15.3 当车辆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6.14规定的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检验结果为准。

    6.16 机动车制动性能检验方法见附录C(标准的附录)。

    6.17 机动车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0.8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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