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行情] [供求] [车型] [导购] [用车] [培训] [人才] [文化] [论坛] [美女] [俱乐部]
[超市] [商用] [二手] [租赁] [维修] [配件] [装饰] [用品] [改装] [展会] [黄页] [会员] [摩托车]
  当前位置: 首页 > 汽车维修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规定将重新出台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
2007年10月31日 09:17 作者:匿名
    今日聚焦
·起亚锐欧北京优惠9800元 ·限行政策影响北京车市
·上海周边夜游自驾攻略 ·最伤车的七大错误保养法
·车主交强险费率下浮 ·混动出租车服务奥运

  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4日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修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应当负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和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应该说,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在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使该条款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这次修正案对第76条的修正无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我们的疑惑在于,《交通安全法》实施至今不过三年时间,为何当初在立法时未能直接作出这样的规定?要知道,关于第76条的争议并非法律实施后才产生的新问题,而是早在立法之初就备受社会争议,那么,一个争议如此巨大的法律条文是如何得以通过的?我们是否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反思呢?

  一部法律实施才三年就立即修改,速度不可谓不快。但是,只要法律已经正式实施,即使修正速度再快,也必然不可避免地使很多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况且,法律在实施很短的时间内就再次修改,会给公众带来不稳定的感觉,乃至对立法的科学性产生怀疑,从而不利于培养公众对于法律的敬畏之情。很大程度上,立法的高质量正体现于法律的稳定性,与其让备受争议的法律勉强通过,不如暂缓通过的时间,在更大范围内广聚民智,以制定更加公平正义的法律。如果当初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备受争议的第76条也许就不会以那种模糊的方式出台。但愿今后能把“修正速度”提前到立法之初,从而尽量减少发生法律“三年而修”这样的事情。

  在最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还没有哪部新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过激烈的社会反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被广泛理解为“机动车全责”条款,它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而在后来的执法实践中,“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由于对“第76条”的理解不同,不合情理的事故处理案例屡屡见报端。于是,“第76条”面临甫一落地就不得不修改的窘境,媒体的批评连篇累牍。

  回想起来,《道路交通安全法》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媒体的宣传堪称铺天盖地,但此前,该法的起草过程却一直风平浪静,人们既无从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更没有机会对之说三道四。而正是由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过程的缺失,让一部理念很新的法律出现了瑕疵,也让它错失了及时自我订正的时机。“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

  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理应肯定。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新交法”的立法背景是“行人违章撞了白撞说”喧嚣一时,沈阳等地还一度将此原则制度化。对于这一既有违《民法通则》,又有违人本价值的违法之法,“新交法”确有“矫枉”之责。然而“矫枉”如果过正,不但无益于理念的转换与纠纷的解决,还会加剧矛盾,衍生出新的立法和执法问题。第76条仅仅规定了“机动车撞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而实质上并无规定违章行人的责任承担,这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撞了白撞”并未因“矫枉”之法得到纠正,而只是倒置了责任主体。“矫枉”的结果实质是以另一种不公代替了前一种不公。因此,修正第76条确有必要。

  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当然,也许这更应该由相关的行政法尤其是行政责任法加以体现。

出处:市场报

华夏汽车网设为首页 收藏此页
    相关搜索:  
[字体:  ] [查看评论] [我要打印] [返回顶部]    
我有话要说,进入论坛>> 车迷俱乐部,欢乐总动员>> 轿车超市,新车好车一网打尽>>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注  册
    


   相关链接
 ·PRESS KOGYO推出新加工方法(10/31 08:19)
 ·FIA批准世爵更名印度力量 引擎继续由法拉利提供(10/31 08:06)
 ·布朗:KIMI让我想起舒马赫 法拉利08年会更加强大(10/31 08:06)
 ·法拉利炮轰操盘手:伯尼是毒害了整个赛季的罪人(10/31 08:04)
 ·法拉利圣诞节前宣布车队结构主席确认托德将留任(10/31 08:02)
 ·宜交警:人力车私自改装成摩托车违法 (10/30 08:13)
 ·专家提醒 12种错误的汽车保养方法(10/29 15:54)
 ·新能源车准入办法出台 纳入发改委管理(10/29 08:03)
 ·迈凯轮向FIA提交上诉申请 为收官不白之冤讨说法(10/29 07:59)
 ·法拉利与雷诺观点一致:阿隆索没错汉密尔顿过分(10/29 07:54)
 ·欧洲法院决定推翻“大众法”(10/27 09:38)
 ·汽车美容养护法:保养铝合金轮辋(10/26 08:51)
    精彩专题
·探讨:城市该不该“禁摩”
·奇!新吉利拖着问题奔驰游街
·强强联手打造汽车服务新航母
·回味:广州车展最美的美女
·是谁影响下半年新车的定价
·下半身的诱惑:车模美腿观
·黄金周:车主的购车完全攻略
·维修故事:小毛病见大问题
·对比测试:骏捷与现代伊兰特
·出游:三伏天啦 驾车避暑去!
·车市遭遇淡季怎么办?降价!
·贴地飞行——体验极速驾驶感
·视角:看美女车模波涛汹涌
·北现:你还要沉没多久?
·高龄国产车请退出历史舞台
·汽车维修规范之路要等多久
·最受女性青睐的国产三厢车
·看看喜欢哪款国产车的内饰
今日各大头条
·潍柴中速机提速节能减排
·试驾天籁·御350JM-VIP
·离合器异响故障处理方法
·新车磨合注意事项要记牢
·锐欧广州最高优惠8000元
·教你认清劣质隔热防爆膜
·吉利金刚最高优惠1500元
·08款君越优惠增至5000元
·东风日产跨界车逍客下线
·今年车价降幅将小于去年
·酒后驾车撞人自首获轻判
·车市流行趋势三“猜想”
·摩托车加油最好加八成满
·国Ⅳ标准吹响车企集结号
·高速发生事故致七人死亡
·开着开着跳挡了怎么办?
·汽车各年龄段的保养重点
·台湾机床产品酝酿提高价
·我国汽车产销连年上台阶
·让高科技来得更猛烈些吧
·商用车轻量化步子难迈大
广告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征稿启事
Copyright ©2007 Sinocars.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华夏汽车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40258号
  未经华夏汽车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