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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简称“7号令”)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简称“省条例”)相继实施。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已经多次召开企业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启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重新核定工作的通知》(宁维管(2006)24号)、《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记录>等制度的通知》(宁维管(2006)34号)以及《关于下达2007年上半年汽车维修企业竣工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通知》(宁维管(2007)6号)等文件,对企业的执行情况进行多次督促检查。为了进一步落实好“7号令”和“省条例”的规定,保障机动车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公平、公开的维修市场,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各维修企业应切实落实“7号令”、“省条例’’等法规要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7号令”和“省条例”规定,规范修车 “7号令”和“省条例”是规范维修企业经营行为和开展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法规、规章的要求落实到位,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1、取得许可,合法经营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经行业管理部门许可,并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方面符合“7号令”对相应类别维修企业的要求。同时,维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服务承诺及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2、执行标准,规范维修 维修企业应执行相关维修技术标准,进行修前检测诊断、确定故障、制定维修方案,填写、出具《机动车维修记录》。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以及涉及安全部件修理时,应当依法建立竣工质量检验制度,进行出厂竣工检测,出具统一格式竣工出厂合格证。同时,将机动车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存入机动车维修档案。 3、签订合同,切实履约 维修企业在维修前,应与车主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或者预计费用(包括配件)超过2000元的维修时,应使用省交通厅运管局推荐的《机动车维修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承托修双方应该约定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维修周期、使用配件类型及提供方式、质量保证期、验收标准及方法、违约责任以及旧件处理形式等内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征得托修人同意,签订补充合同。 4、明码标价、明档收费 维修企业应向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应使用省厅运管局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严格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分项结算,向托修方出具机动车维修发票。不得虚报维修项目、维修工时、诊断、加工、检测费以及材料等费用。 5、执行法规,实行质保和三项制度 维修企业应严格执行“7号令”规定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企业单方面承诺或者与托修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维修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落实市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维修记录>等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要求,签订省厅运管局统一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合同》,使用《机动车维修记录》和《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 二、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 为贯彻落实好“7号令”和“省条例”的有关要求,在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宣传、引导、督促的基础上,在加大对无证非法修车行为的打击的同时,对维修企业执行《机动车维修记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等三项制度,以及价格报备、明码标价情况、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情况、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签发情况等加大监管力度,采取明查和暗访形式,开展专项检查,保证各项制度的实施。对不按规定实施“三项制度”和维修竣工质量上线检测等制度的企业,维修管理部门将按照“7号令”和“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定期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的违规经营成本,促进企业规范经营,在全行业中努力营造“处处守信、事事便利、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行业氛围。 出处: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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