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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试验方法 6.1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制动初速度的极限偏差为3%。 6.2 磨合前的检查试验 检查仪器仪表及汽车的技术状况。 6.2.1 制动初速度为3Okm/h。 6.2.2 制动操作 保持制动减速度为3.0m/s2或保持相应的踏板力、管路压力值,直至车辆完全停止。 6.2.3 制动间隔为1.6km。 6.2.4 制动次数不超过10次。 6.2.5 记录管路压力或踏板力、减速度、制动初温,填入附录A(补充件)表A1中。 6.3 磨合前的效能试验 对于最大车速超过10Okm/h的汽车,需增加制动初速度为8Okm/h的制动效能试验。 6.3.1 制动初速度为3Okm/h和65km/h。 6.3.2 制动器初始温度不超过90℃。 6.3.3 制动操作 离合器断开,每次制动试验中保持制动减速度一定或踏板力及管路压力一定,直至汽车完全停止。 6.3.4 制动次数 对每种初速度,由较低的制动减速度或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开始试验,然后逐步提高,(推荐减速度从1.5m/s2开始,以级差为1±0.2m/s2为间隔)直至出现车轮抱死,或汽车驶出3.7m宽的通道或踏板力超过制造厂规定值(称此时的制动效能为最大制动效能)的任何一种情况为止。每种初速至少测五点,每点往返各进行一次。 6.3.5 记录 将制动初速度、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减速度、制动距离,车轮抱死状况及汽车是否偏出3.7m宽通道,填入表A1中。 6.4 磨合试验 磨合试验全过程可分为几个阶段进行,但每个阶段连续制动次数不得少于50次,第1次和每隔25次均以65km/h的制动初速度按6.4.2中a、b规定的减速度制动至车辆停止。
6.4.1 制动初速度--末速度 a.A类车辆65km/h-0km/h; b.B类车辆65km/h-3Okm/h; 6.4.2 制动操作 a.A类车辆保持制动减速度4.5m/s2或与之相应的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至规定的末速度。 b.B类车辆保持制动减速度3.0m/s2或与之相应的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至规定的末速度。 6.4.3 以适当档位迅速加速到65m/h,保持该车速到下次制动开始操作。 6.4.4 制动间隔1.6km;制动器制动初温为120℃。当制动器制动初温度达不到120℃时,可连续制动升温。为了使制动器制动初温保持在120℃,可缩短制动间隔。 6.4.5 制动次数应不少于200次。 6.4.6 记录第1次及每25次的制动减速度、踏板力或管路压力,每次制动的制动初温,填入表A2中。 6.5 冷态制动效能试验按6.3条进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6 制动系统部分回路失效效能试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6.1 允许车辆配备必要的附加装置和管路,但该装置不得影响汽车的制动效能和失效后的制动效能。 6.6.2 在制动管路分别失效的状态下,按6.3条进行最大效能试验。 6.7 应急制动系统效能试验 对于具有应急制动系统的车辆,按第6.3条进行应急制动系统最大效能试验。试验方法按第6.3条进行,试验结果记入表A3中。 6.8 热衰退恢复试验 6.8.1 基准检验 a.制动初速度为65km/h; b.制动时变速器在最高档位(超速档除外); c.制动器初始温度不高于90℃; d.制动操作 制动减速度:A类车辆保持为4.5m/s2,B类车辆保持为3.0m/s2(或保持与之相应的踏板力、管路压力)直至车辆完全停止; e.制动次数为3次; f.记录制动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及制动减速度,填入表A4中。 6.8.2 衰退试验 a.制动初速度--末速度 A类车辆:65km/h-0km/h; B类车辆:65km/h-3Okm/h; b.制动时变速器在最高档位(超速档除外); c.制动初温仅第一次不超过90℃ d.制动操作 按6.8.1条规定的制动减速度(或相应的踏板力、管路压力)保持衡定不变进行制动; e.冷却车速为65km/h; f.制动间隔为60s; g.制动次数为20次; h.记录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减速度、制动初温,填入表A4中。 6.8.3 恢复试验 衰退试验后应立即按下列规定项目进行恢复试验。 a.制动初速度--末速度按6.8.2进行; b.制动操作按6.8.2d进行; c.冷却车速为65km/h; d.制动间隔为180s; e.制动次数为15次; f.最后一次制动初温应降至120℃以下进行; g.记录制动踏板力或管路压力、制动减速度、制动初温,填入表A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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