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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车管理细则 经销商期待新政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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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1月15日 08:25 作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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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进口汽车管理办法《进口汽车经营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讨论会在北京召开。该讨论会的召开,将人们的眼光再次引向了目前进口汽车经销的管理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进口车经销商受影响较大

  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办法》,目的是规范汽车的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中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制造商的品牌销售授权。有关方面表示,出台《办法》是希望保护消费者利益,让经销商为消费者提供终身服务,一旦汽车有问题能追溯责任。

  《办法》出台后,在汽车销售领域一石激起千层浪。分析人士认为,《办法》对进口车经销商的影响最大。由于销量规模有限,除了个别实力非常雄厚的,进口车经销商独立建店的可能性不大。规模小的进口经销商因为得不到整车制造商的品牌销售授权,将被淘汰出局。能通过考评并得到品牌销售授权的经销商,也将更多地受制于整车制造商。在这之前,经销商只要获得工商管理局批准的汽车进出口经营权,无需得到厂家授权,即可销售相关产品。

  经销商很有意见

  《办法》实施两年多来,业界争议声一直不断。维护经销商利益的声音认为,虽然《办法》本身有利于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但它以厂家为主导,使得经销商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

  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总经理苏晖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整车企业设立品牌壁垒,使得本该由市场调控的自由竞争变为厂家审批的管理机制,汽车经销商成了整车厂的附庸。

  贵州通源汽车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国华认为,《办法》的规定明显有利于整车厂家。《办法》实施后,整车厂家占据了非常强势的地位,在与经销商的沟通中牢牢掌控话语权。目前4S店和授权经营的销售方式,虽有益于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但它的成本也较高。整车厂商对4S店规模、设施等都有强制要求,而这些从国外照搬过来的要求并不一定适合目前国内的消费需求。

  张国华说,《办法》的制定参考了美国、日本的汽车销售体系,但在这些国家,都有比较成熟的经销商协会、维修零部件协会等,能代表经销商与厂家进行平等对话和谈判,维护经销商利益。目前国内这类的协会还很少,经销商有什么不满和意见,很难有通畅的表达渠道,也很难得到厂家及时的反馈。

  北京中汽同亚汽车销售公司的一位销售负责人说,《办法》实施后,经销商变得极为被动。“经销商是卖车的,只要有一个好的经营场所,方便客户就行了。”《办法》实施后,4S店几乎成了厂家对经销商的标准要求,经销商对此意见很大。他说,厂家和经销商本应相互合作、相互支持,但现在的状况是,几乎所有事情都是厂家说了算。厂家和经销商的权利与义务不够对等,厂家借由授权提出种种要求。这位负责人认为,新的政策应该多给经销商一些权利。“并不是说把经销商摆到一个多高的位置上,但起码经销商的权利应与其义务相称,这才是一种正常的平衡状态。”

  期待《细则》尽早出台

  记者致电多位参加《细则》讨论会的代表,想了解一些《细则》的详细内容。无论是政府官员、汽车流通协会人士、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人士,还是经销商代表,均对此话题退避三舍,表示有关办法还在酝酿之中,目前不宜发表看法。

  虽然有关方面对此刻意沉默,但此次研讨会还是牵动了不少人的神经。

  有的汽车经销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太相信会有这样一个管理办法出台。“这方面的问题,汽车经销商曾通过全国工商联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后来的反馈让人失望。我们很关注这方面的政策动向,但我认为主管部门要摸清目前进口车的市场状况,还需要多听听进口汽车经销商的意见。”一位曾抱有很高期望的经销商表示。

  北京的一位经销商表示,主管部门应多方调研,听听各方意见,尤其是经销商的看法。综合考虑,兼顾各方利益,才能制定出合理公平的进口车经销商管理办法。“我们希望能尽早看到更合理的销售管理政策出台。”他满怀期望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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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

  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

  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

  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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