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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一汽车贸易公司经理为填补公司亏空,在两年半时间向银行诈骗车贷38次,共骗得贷款738万余元。近日,史某被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2000年前后,史某经他人帮助在宁波市神州汽车市场内注册成立了宁波市海曙臻麟汽车贸易公司,与妻子一起做起了汽车销售生意。 起初公司的生意不错,但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公司经营业绩开始下滑,2002年下半年,史某又因投资失误使公司亏损了两三百万元。 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熟悉购车贷款业务的史某便于2002年5月底通过假证公司制作了用于骗贷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结婚证明、汽车行驶证等一系列假证件。通过这些假证件,史某伪造出一个个虚假车主,并由主管财务的妻子持假证件到银行贷款。 尽管史某想用这些骗得的贷款填补公司亏空,但由于车贷的成本比较高,而公司销售业绩又一直没有起色,史某因此不得不通过连续办理虚假车贷,用新的贷款还旧的贷款,但窟窿也越补越大。 经法院查明,从2002年5月到2004年12月,史某先后38次和多家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同,骗取汽车按揭贷款738万余元。 2005年初,一银行在清理账目时发现了史某的欺骗行为,遂通知史某还款。史某于是将自己的两套房子卖掉,但至案发时尚有200多万元贷款无法归还。 出处: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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