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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故事 2004年3月2日,郑州市的周女士和丈夫以从建行贷款的形式,在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飞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同时,购买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一年的5个车险险种共计6000多元。 今年3月,车险到期后,周女士连续接到自称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人员打来的电话,让她续交车险。周女士告诉对方,自己嫌太平车险太高,不再购买了。一个男子在电话中极为不满地警告她:“不买我的车险,你等着瞧。” 3月14日一大早,周女士夫妇发现停在家属院的车不见了,忙到福华街派出所报警。 想到此前接到的电话,周女士便来到“亚飞公司”寻找线索。然而,在这里,她看到了自己的汽车。周女士说:“公司销售部一位姓陈的经理说‘车是太平保险有限公司的人拖过来让我们处理的,你交了保险就可以把车开走’。” 周女士对此气愤难平:“买车的贷款我月月按时交,没有拖欠。但买谁的保险是我的自由,凭什么也不说一声就拖走车逼着上保险?” 太平保险河南分公司有关负责人获知周女士的情况后,感到事情蹊跷,找到当时的拉险员核实。随后,保险公司又从周女士家的电话中查出自称太平保险员工的两次来电号码,证实号码均是“亚飞”公司的电话。 3月16日上午,福华街派出所两名民警来“亚飞公司”调查取证。该公司承认:“公司是在收到银行催交车辆保险金后,才让公司人员拖车的。”两名民警向公司负责人讲明,违法拖车是犯罪行为,并责令尽快将车归还车主。“亚飞公司”承认自己的非法占有行为,但要求周女士必须购买指定的保险,支付800余元的违约金后才予返还车辆。经协商,周女士支付了800元。 原来,当初购车合同中约定:周女士必须购买放贷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的车辆险,贷款偿还完毕之前车辆所有权归银行。“亚飞公司”是周女士的贷款担保人。因此,在周女士购车时,“亚飞公司”曾留下一把钥匙。 最后,周女士提前偿还了贷款,才实现了自己不在银行指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目的。 解析一 私自藏匿他人车辆属非法占有 张华强(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本案可以看出,周女士的购车过程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亚飞公司”扣留周女士一把车钥匙是违法的。车钥匙是控制车辆使用权的重要附件,在周女士购车时,应随同车辆一起归周女士管理使用,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扣留,除非周女士主动委托某人保管。即使合同中有约定也是违法的,应属无效条款。对钥匙的拥有权也是周女士行使车辆使用权的一部分。 建设银行同周女士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周女士必须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属“霸王条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违反了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禁止性规定。 “亚飞公司”让周女士支付800余元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亚飞公司”在贷款合同中只是个担保人,其享有的权利是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即使周女士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也只是对建设银行构成违约,因此,“亚飞公司”向周女士要的800余元违约金应属不当得利。 “亚飞公司”偷偷藏匿非法占有车辆,胁迫周女士购保险是违法行为。首先侵犯了周女士的车辆使用权,周女士可要求其返还车辆,并承担非法占有车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其损失计算,可参照周女士购买车型在市场上的租用价格及其他为索要车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针对本案,即使周女士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亚飞公司”、建设银行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作为一个经营性公司,对风险的预测和规避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通过诉讼的方式没有弥补损失,也是经营者应承担的合理市场风险,而不能为规避风险不惜违法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周女士依法维权提起诉讼,“亚飞公司”就应赔偿周女士的损失,承担其违法行为带来的风险。 解析二 购车需要签好合同 杨恭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周女士的遭遇除了上述一些原因外,还可以看出周女士买车时并未对车辆经销商、银行一方出示的合同条款仔细查看。如果购车人在签订购车合同时,注意一些细节,对有异议的条款当场提出疑问,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如何签订购车合同呢? 首先,消费者要注意易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比如交车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等等。 其次,车辆经销商搭售保险是不合法的。除国家规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强制性保险外,购车人有权选择购买何种保险及保险公司。 再次,要注意购车合同条款是否齐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1、应当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 2、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光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3、车辆的交付方式和期限。 4、质量纠纷和异议的处理。 5、售后服务条款,应重点列明经销商应承担何种义务(详细内容可参照《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款)。 6、违约责任,对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或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承担何种责任,也需要详细约定。 7、对争议的解决,应约定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约定合同的管辖地,如买车人户籍所在地、经销商登记所在地还是双方指定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款。 8、应特别注意有关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这些部分往往被经销商恶意“忽略”掉,购车者应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9、选择实力、信誉较好的经销商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经销商的诚信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买车时不要忘记询问或查看经销商本身的背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并注意经营场地与登记场地是否一致,防止遭遇商业欺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车辆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时,购车人切记一定要到经销商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认真做好修理记录。如果车辆日后屡修不好,购车人可据此向经销商或厂方索赔。如果消费者擅自修理,则对车辆所存在的问题无法确认责任方,车辆经销商会以此为由,认为是消费者自己修理坏的,从而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 购车人和经销商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一)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二)到市场管理或消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等部门寻求第三方的调解;(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解析三 贷款买车谨防陷阱 袁君(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前汽车经销商诈骗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代垫后侵占。在贷款购车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时,按规定销售商应当代垫,而在代垫后,一些销售商会以此为借口,向贷款人直接收取款项,甚至远远超过贷款的数目,并予以侵占。第二,以缴纳养路费等规费为由,将贷款购车人归还的银行贷款予以截留并挪用、侵占。第三,虚构受银行委托的事实,以银行的名义直接向贷款人收款。第四,欺骗贷款人,以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为依据,误导贷款人直接向销售商还款,然后予以侵占。 业内专家建议,贷款购车人在还款过程中,应保留好还款凭据如银行存款回执单,并及时向银行确认每期还款情况,不要私自与销售商或挂靠的运输公司签订所谓的“代缴协议”,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贷款购车人应主动向银行、保险公司、公安等部门检举揭发销售商和运输公司的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车贷业务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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