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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这一税种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据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
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税收征收机关典型的消极不作为的怠权行为。 税收权是国家的重要公权,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取货币或实物,具有强制性。税收的征收是主体是国家及其专门征收机关,客体是承担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为保证国家征税权力的有效行使,各国都规定了严格的税收程序。这些税收程序,有效维护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的人格自治和道德尊严。而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放弃自己的神圣税收征收权,是对自己及纳税人的不尊重。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是典型的企业法人,根本不具有国家公权力。如果被赋予代收代缴国家税收的权力,既模糊了公权与私权的合理边界,扰乱了合理的纳税程序,也不利于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培养。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说过:“关于程序的规定,这并不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 故此,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应当用好手中的神圣税收征收权。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现象可以休矣! 出处: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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