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行情] [供求] [车型] [导购] [用车] [培训] [人才] [文化] [论坛] [美女] [俱乐部]
[超市] [商用] [二手] [租赁] [维修] [配件] [装饰] [用品] [改装] [展会] [黄页] [会员] [摩托车]
 您现在的位置:租赁首页>政策法规
汽车租赁暂行管理规定
---------------------------------------------------------------------------------------------
2007年02月05日 08:15 作者:
    今日聚焦
·美国10月汽车销量同比降32% ·荣威750 1.8T MT上市
·长城被迫解散在俄合资公司 ·爱丽舍轿车发动机点火失败的故障
·车市未来寄托明年下半年 ·二手车隐瞒车况买主可索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本辖区汽车租赁业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开停业管理

  第六条 经营汽车租赁业必须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 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 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 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正常保有租赁汽车投影面积的1.5 倍。

  (四)有必要的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具有初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街道、乡级人民政府或主部门证明和企业组织章程、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资信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由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按批准的数量购置车辆,办理租赁汽车入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性《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收到租赁经营的申请后,应根据其具备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社会需求进行审定,于45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租赁经营人终止经营,应于 s日前向原审核、批准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租赁活动管理

  第十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遵守道路运输和价格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依照交通部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车辆技术管理,保持租赁汽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必须按省级价格主管门规定和租赁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租赁汽车业务应签订租赁合同,必须使用由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汽车租赁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内容应包括:租赁经营人名称、承租人名称、租赁汽车车型、颜色和车辆号牌、行驶证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码、租赁期限、计费办法、付费方式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必须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 租赁经营人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治安防范措施和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内容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六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属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一律不得用于租赁。

  第十七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租赁经营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对租赁经营人实行经营资格、技术经济条件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予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应对承租汽车进行检查,确认租赁汽车技术状 况良好,并要核对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行车中应随车携带上述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利用租赁汽车从事营业性运输,须按照道路 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从 事营业性客、货运输。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交通主管部门调解,或申请合同管理机关、仲 裁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租赁经营人未按本规定第七条领取《道路运输证》擅自营的,处以每车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 万元。

  (三)承租人在行车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以每车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租赁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所收费用30- 5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五)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提出复议又不起拆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汽车租 赁业有关法规,认真履行职责,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部门可根据本规定 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处:上海租车网

华夏汽车网设为首页 收藏此页
    相关搜索:租车  管理  规定  
[字体:  ] [查看评论] [我要打印] [返回顶部]    
我有话要说,进入论坛>> 车迷俱乐部,欢乐总动员>> 轿车超市,新车好车一网打尽>>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用户名: 密码: 注  册
    


   相关链接
    精彩专题
·探讨:城市该不该“禁摩”
·奇!新吉利拖着问题奔驰游街
·强强联手打造汽车服务新航母
·回味:广州车展最美的美女
·是谁影响下半年新车的定价
·下半身的诱惑:车模美腿观
·黄金周:车主的购车完全攻略
·维修故事:小毛病见大问题
·对比测试:骏捷与现代伊兰特
·出游:三伏天啦 驾车避暑去!
·车市遭遇淡季怎么办?降价!
·贴地飞行——体验极速驾驶感
·视角:看美女车模波涛汹涌
·北现:你还要沉没多久?
·高龄国产车请退出历史舞台
·汽车维修规范之路要等多久
·最受女性青睐的国产三厢车
·看看喜欢哪款国产车的内饰
今日各大头条
·潍柴中速机提速节能减排
·试驾天籁·御350JM-VIP
·离合器异响故障处理方法
·新车磨合注意事项要记牢
·锐欧广州最高优惠8000元
·教你认清劣质隔热防爆膜
·吉利金刚最高优惠1500元
·08款君越优惠增至5000元
·东风日产跨界车逍客下线
·今年车价降幅将小于去年
·酒后驾车撞人自首获轻判
·车市流行趋势三“猜想”
·摩托车加油最好加八成满
·国Ⅳ标准吹响车企集结号
·高速发生事故致七人死亡
·开着开着跳挡了怎么办?
·汽车各年龄段的保养重点
·台湾机床产品酝酿提高价
·我国汽车产销连年上台阶
·让高科技来得更猛烈些吧
·商用车轻量化步子难迈大
广告
 
 
     

   

   
  广告服务 - 会员服务 - 网站导航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征稿启事
Copyright ©2007 Sinocars.com Inc. All right reserved.版权所有 华夏汽车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京ICP证040258号
  未经华夏汽车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