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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的张先生最近碰上了一件触心境的事,租赁来的汽车当天就被盗,结果租赁公司向他索赔。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车辆折价款50000多元,张先生只得自认倒霉。 去年11月22日,从事家具生意的张先生要到无锡与客户洽谈业务,公司用车紧张,张先生就到张家港市顺达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桑塔纳小客车。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商定租车一天,张先生预付了1000元后,开车到无锡。业务洽谈得很顺利,晚上张先生在无锡水中月大酒店设宴宴请客户,车子就泊在酒店停车场。用完餐,张先生送别客户来到停车场,却发现车子不见了,是不是车被人挪动了位置,张先生急忙寻找,可几个圈子兜下来都没看到车子的踪影,张先生脑袋“嗡”的一下大了,他意识到车子被盗了。张先生掏出手机拨通了“110”电话,几分钟后,接到报案的民警赶到了酒店,询问了张先生并作了现场勘查。 张先生回到张家港后,马上到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向租赁公司说明了情况。听说自家的车子丢失了,租赁公司十分着急,和张先生商量解决办法,但双方的意见分歧很大,租赁公司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或折价赔偿车价。而张先生则只同意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实际损失。双方多次交涉无果后,租赁公司决定和张先生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张先生才知道被盗的小客车并没有投保盗抢险。张先生认为顺达公司是专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被盗抢的风险非常高,根据商业惯例,租赁车辆除了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外,应加投盗抢险。顺达公司将没有加投盗抢险的车辆用于出租,有违诚信原则,况且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2条中也有约定:人为操作、违章、交通肇事和车辆被窃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租赁人负责,使张先生以为顺达公司已投保盗抢险,而且当时交付车辆时,顺达公司也没有明确告知张先生车辆没有投盗抢险,如果说明了,自己很可能就不租赁该公司的车了。而顺达公司认为张先生没按照租赁协议按时还车,已构成违约,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张先生的辩解,纯属强词夺理。 法院在审理后,给出的答案是:顺达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汽车灭失,被告向无锡警方投案,属于待甄别之中。而且盗抢险并非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投保的险种,双方在租赁合同中也约定了车辆被窃后损失应由租赁人承担。据此法院判决由张先生赔偿顺达汽车租赁公司小客车折价款55071元。(文中企业名系化名) 出处: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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