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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车祸后,所投保的车辆受损,经鉴定有两种损失价值,两者相差二万余元,到底哪个鉴定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今日,莱阳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做出判决:莱阳市某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莱阳市某有限公司车损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人民币4304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76元及其他诉讼费用500元均由保险公司负担。
2006年9月20日10时许,莱阳市某有限公司驾驶员宋某驾驶车辆沿莱阳市富水路由北南行,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逆行道,与对面由尉某驾驶的车辆相撞,两车受损。该事故,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宋某因处理情况不当驶入逆行道负全责;尉某无责。 关于赔偿事宜,在莱阳市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车的车损费及施救费均由肇事方宋某负担。关于车损,2006年9月12日,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尉某车辆的车损情况做出车损价值认定。另外,宋某驾驶的车辆经维修花费5656元。 事发后,莱阳市某有限公司赔偿了对方的损失,后持凭证找车辆投保的莱阳市某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拒绝。无奈,莱阳市某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赔偿款37385元,并赔偿车损费5656元,支付施救费900元、鉴定费90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莱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车损价值数额存在重大分歧。原告莱阳市某有限公司称:应以莱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值认定明细表为根据。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原告定损价格过高,应以保险公司作出的报告明细表为根据,理应认定车损为15430元。 法院认为:事发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关于车损的具体数额,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有鉴定资质、资格的单位做出的价值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所做的价值认定书应予认定。保险公司虽对车损也进行了估损且内容一致,但数额不同。因该定损系单方行为,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估损结论是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故不能对抗车辆受损后由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的价值认定。原告持有关证据材料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据此,莱阳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出处:烟台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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