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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京沪三地机动车撞人处罚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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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3月07日 14:22 出处: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各地针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制定的实施细则先后出台,车主要认清责任。
  粤京沪三地机动车撞人处罚不一
  
  《新交法》第76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事事讲求以人为本的今天,旨在强调人性化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切都因其第76条规定。第76条的规定让人感觉认为,机动车一方在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事故后,无论是否承担肇事责任,都不可避免要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失与经济赔偿,而接下来发生在北京和上海等地的几起因行人违章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皆因《新交法》的规定而为原本无责或只承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带来难以承担的经济负担。
  前几年“撞了白撞”把违法的人身与守法的钢铁平等对待,遭到否定。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事故责任同赔偿责任分开对待,但是“人性化”的“无责也赔偿”将之前的问题推向了对立面。一部经过权威立法机构通过并付诸实施的法律,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强烈的争议,在交通安全方面似乎从未有过。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否存在一些让人感觉有失偏颇的地方,还有待专家、学者们去仔细界定。
  有专家认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这个原则在修订新《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得以体现是非常进步的,在道路上生命权总是优于通行权的。但是关键问题在于,第76条没有具体描述赔付的资金来源和机动车如何具体减免责任,欠缺法理依据,交管部门在执法中也很为难。为此,各地纷纷着手依据《新交法》的立法精神,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对《新交法》的细则进行了细化和量化,而其中也迸发出不少的亮点,更好地诠释了“新交法”强调“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本文内容将广东、上海和北京三地《新交法》的实施细则进行梳理,列出各地细则的要点,供读者与车主朋友参考。 
  
  广东
  机动车撞人5类责任要认清

  
  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广东新出台的《意见》区分几种情况,以交通事故责任为参照依据,对减轻比例的幅度作了明确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
  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均要承担责任。对此,省高院和省交管局方面解释说,机动车运输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机动车发生车祸致人损害时,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在车祸损失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才能免责。但相对《意见》出台前来看,机动车驾驶者理论上最多可免却90%的责任,机动车无责司机要陪得倾家荡产的情况,应该可以避免了。
  
  ◆亮点  
  城乡差别减少
  为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的《意见》规定: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人人平等的意识得到强化。
  
  保证人可担保  
  车祸后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保证受害人获偿具有现实意义。为此,广东的《意见》主要采取了两大新的举措:一是警方要及时扣车。警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对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虽投保、但赔偿可能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警方要告知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二是人保财保都可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既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当赔偿数额巨大时,法院允许当事人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只需有合法收入来源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本人出具书面保证书即可。 
   
  北京
  责任细则尚未明确
  
  北京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但还没有像广州、上海这样制定出非常明晰的机动车撞人该负怎样的责任。
  北京新的地方法规第7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予以追偿。
  
  ◆亮点  
  搁置争议先救人
  为了保证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维护生命的权利,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接下来再明确权责。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亟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上海
  机动车无过错最多赔5万元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机动车无过错最高赔5万元。本周起,该标准将正式出台。
  《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提出,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实际损失在4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4万元的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最高赔5万元;
  事故损失超过4万元,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
  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亮点  
  社会垫付抢救费
  上海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4万元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没参加强制保险的,或者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相关报道
  众学者炮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
  推行无责赔偿制值得商榷
  
  日前,由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主持,中国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以及众多国内知名的保险学者、法学家参加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研讨会在北京开幕。在会上,众学者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发起猛烈“炮轰”。草案的第20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条被称为“无过错赔偿”,引起了与会专家的争议。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认为,立法的宗旨是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众的利益,这其中包括了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交通肇事受害者的利益。有关部门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时,应该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在目前的中国推行无责赔偿制,还需要进一步商榷。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介绍,草案的这条规定是来源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这一条在立法上是有问题的,由于这一立法的条文不明确而引起公众的误解。有关部门在制定条例细则时,就应该做得更细一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这一草案,其实是在新的道路交通法的第75条和第76条之间“兜圈子”,不能够充分地反映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之间的区别,也没有实现对保险法和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创新。实行无责赔偿时,把保险公司推到了第一线。而强制保险条例一定要解决好3个问题: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3个环节缺一不可。而目前公布的草案并没有全部解决这3个环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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