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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4月17日5时20分,吴××驾驶闽D-0326*号大客车运载39名乘客从A市往B市,以时速113公里行驶至B市环城高速公路左线12公里+400米时,吴超越前方车辆变道驶入右边主车道进程中,适遇右边主车道前方有唐××驾驶的粤A-0958*号半挂大货车(核载10吨)运载21吨货物以约30公里的时速慢行。吴见状取左方向避让不及,致车右前部碰撞大货车左后部。造成大客车乘务员林××当场死亡,乘客吴××和司机唐××受重伤、其他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损坏(直接损失约20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 由于吴××驾车超速行驶,没有和前车保持足够的行车距离,违反《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及第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需要超越前车或者变更车道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还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与要进入的车道前方车辆以及后方来车均有足够的行车间距后,再驶入需要进入的车道。超车时只允许使用相邻的车道。驶入超车道的机动车在超车后,应当立即驶回行车道。"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唐××驾驶超载货物的车辆及低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50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90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所示时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时,应当遵守标志或标记的规定。"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对犯罪嫌疑人吴××执行逮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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