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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7日17时30分,冯××骑自行车在A路由东往西行至B路口时,由东往南左转弯横过机动车道,恰遇黄××驾驶粤A-4F52*号小客车由东往西驶至,但因距离过近,小客车头碰撞自行车致冯××连人带车倒地,造成冯××头部重伤,经送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认定,此事故是由于冯××骑自行车在横过四条以上的机动车道没有下车推行及没有避让车道来车造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下车前须伸手上下摆动示意,不准妨碍后面车辆行驶"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黄××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忽视安全,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后款"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规定,应负次要责任。经批准,对黄××罚款150元,吊扣驾驶证5个月,期满后复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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