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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 |不计免赔特约|救助特约条款
盗抢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 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 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
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车身划痕损失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车辆停驶损失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自燃损失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 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不计免赔特约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 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 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 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 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 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五) 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第一条(二)的赔款
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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